尚瑶瑶
今年一月,我办结了一起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案件案情简单,却让我对基层矛盾化解、邻里和睦治理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
两名本地水果摊贩摊位相邻,经营品类也大致相同。去年夏天收摊时,一名顾客在摊贩甲的摊位前询价,相邻的摊贩乙顺势应声作答,此举引发摊贩甲不满。当时摊贩甲因饮酒情绪冲动,上前撕扯并揪住摊贩乙的头发,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冲突中,摊贩乙的合伙人用拳头击打摊贩甲的头部、面部,致使摊贩甲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摊贩甲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坚决要求追究摊贩乙及其合伙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金额共计13万余元。
案件分到我手上后,我先后组织两次庭前调解,但双方对立情绪极强、互不退让。本案从法律层面看,案发经过被旁边的银行监控完整记录,且各方当事人的笔录相互印证,依法开庭审理并无障碍。但我清楚:一纸判决只能实现案结,未必能够实现事了人和。两家摊位日日相邻、朝夕相见,一个判决只会加剧矛盾、埋下隐患。
当时,我反复思索更为妥帖的处置方式。
后来在一次下乡途中,我在高平市石末乡北凹村玉皇庙偶遇一通清朝咸丰年间的息诉碑,碑名叫《北凹西河井碑记》。碑文详实记载了清朝的一起邻村村民争水纠纷,碑文翻译过来大概意思是:
北凹村与丁壁村是邻村,双方原来共用一口水井,突然有一天丁壁村村民王某用这口井的井水开窑,北凹村发现后担心污染水源就不让丁壁村使用这口井,形成纠纷。后经时任高平代理知县陈松岭调解,北凹村同意丁壁村继续使用这口井,但两村都不得将这口井用于开窑等生产性用水,只能用于食用。这个案件让我深受启发。
随后,我查阅《高平金石志》《高平诉讼碑刻辑考》等地方文献,结合实地走访考证发现:高平现存26通息诉古碑,年代自清顺治绵延至民国,跨度近三百年。其中16通记载相邻关系纠纷,比如河西镇南庄的争水碑、北诗镇拥万村的争地碑、团东村清化寺的争庙产碑等;而26起争端中,19起最终通过调解圆满化解。根据考证,26起纠纷中仅两起当事人出现了再犯,其余24起纠纷均做到了彻底息诉。
研读这些古碑史料,我又深度复盘我手上这起案件,产生了两点思考。
第一,简单的邻里纠纷古人为何要勒石立碑呢?我认为,邻里争端,表面是争寸土微利,实则是存在经年累月积压的琐碎怨气,具有反复性、顽固性。立碑既为约束当事人、杜绝反悔,更为警示后人、涵养乡风,从源头遏制同类矛盾滋生。反观本案,两名摊贩的肢体冲突只是表象,根源是数年摊位竞争积攒的深层积怨,这与古碑所载邻里争端本质一致,这也是前期两次调解无果的核心原因。
第二,古人处置相邻矛盾为何要以调解为先?我认为,相邻关系是无法割裂的共生关系。旧时小农经济、农耕劳作,皆需邻里互助协作,尤其是对多山多丘陵的晋东南地区更是如此。一纸判决即便厘清是非、分出输赢,也会彻底撕裂邻里情谊,让朝夕共处的乡邻形同陌路,甚至会世代结仇。而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则可以最大化减少诉讼对社会生产造成的影响,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通过这些思考,我彻底厘清了本案的调解破局思路。
庭审结束,事实证据全部查清后,我专门留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三次调解。这次调解我不再和他们讲法律方面的大道理,而是侧重讲邻里相处这本“人情账”。
我告诉他们:你们长期在一条街上卖水果,都是为了生活打拼,没有必要做成仇人,你们如果能够和睦相处,日常经营一方不在时可以互相照看摊位,进货时也可以抱团拼单、降低成本,你们经营的水果经过沟通后也可各有侧重,完全可以做到互补共赢。
经过我们团队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心结。被告人当庭诚恳道歉,一次性赔付各项损失6.5万元并当场履行;自诉人自愿出具谅解书,主动申请撤回自诉。我院当日依法裁定准予撤诉,这场积怨数年的邻里纠纷最终妥善化解。
案件虽结,但三百年息诉古碑承载的治理智慧,始终引人深思。散落在高平乡间庙前的26通古碑,早已不只是青石石刻,更是一堂堂生动鲜活的基层治理课堂,都在讲述着判不如调、结案不如解怨的朴素真理。古人早已懂得将“和”字刻于青石,如今我们深耕晋城中院“和·太行”司法品牌,践行的正是这一脉相承的为民初心与治理理念。
作者系高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