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翀 秦昕)近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为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委员会联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规范》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及追溯全过程,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与人员方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须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配备具有相应学历和职称的药学部门负责人,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设施与设备方面,对药库(房)的温湿度监测、冷藏冷冻设备、特殊药品专库专柜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明确,临床用药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为成员单位集中采购并统一配送;储存养护环节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为绿色,待验及退货区为黄色,不合格区为红色。信息化追溯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体系,采购时索取追溯信息,验收时扫描追溯码,使用时保存记录明细,退回时调整状态标识,药品追溯数据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