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社会直通车

近日,“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款”一事引发热议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 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   近日,“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款”一事引发热议。一时间,对于离婚补偿众说纷纭。有网友戏称,家务劳动补偿不如小时工的收入。家务是不是都白做?《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3月3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女子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
      引发热议的案件发生在北京。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曾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又于2020年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丈夫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除了要求分割财产,还提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最终,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此案件判决后,在网上引发大范围讨论。很多网友表示,按5万元的补偿数额来看,王女士的劳动还不如小时工的工资多。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早有规定
      司法实践中,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已经成为导致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一直以来,照顾家人、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做家务的价值也确实被低估甚至不被承认。这种轻视家庭付出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婚姻中双方都不愿意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家庭,转而都喜欢在外“打拼”。最终,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而引发离婚纠纷。
      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我国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就有规定。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婚姻法中这一规定是必须以书面约定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为重要前提的。为何要将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华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法律推定婚后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是相等的。因此,不管婚后家庭内部分工如何,财产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意味着一旦离婚,原则上家庭财产男女方各占一半。即便因为照顾家庭没有收入的一方,离婚时也会分得一半财产。因此,只有在双方婚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才有可能产生额外的补偿问题。据此,婚姻法将分别财产制作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法定前提,导致以往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基本沦为“僵尸条款”,极少被适用。
      业内人士:应该对家务劳动进行量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对家务付出予以明确承认,民法典的这一新规定,无疑将产生不小的影响。
      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过低导致做全职太太比当小时工还要便宜的担心,张建华认为没有必要。“《民法典》中的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前提,是在此基础上再对家务劳动进行额外的补偿。之所以删除了此前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意味着在未来,民法典对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保护是有所加强的。”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打破了财产制的限制,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在张建华看来,只有将夫妻一方为提高整个家庭利益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贬损以及合理预期利益在离婚时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认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才会更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对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通过构建离婚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最终促进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与此同时,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务补偿在未来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但目前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对家务劳动进行量化,换言之,在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家务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是关键所在。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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