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山西发布

4月16日起 太原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随着《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下发,自4月16日起,太原市将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指出:混合生活垃圾将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3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此次征收范围为太原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太原市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其中,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太原市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征收缴纳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除用于统筹安排征收管理费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征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绝缴纳的,可进行催缴,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缴。收费过程中污辱、谩骂并妨碍收费人员正常收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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