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快读

《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6月2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施行。《条例》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
  《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城乡社区治理、社区治理主体权责关系等作出定义,丰富了社区治理内涵。
  同时,《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使用,进一步保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供给充足。
  此外,《条例》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议有关部门服务社区工作,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以及矛盾纠纷等,一般由城乡社区协商解决。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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