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串岗”时受伤算工伤吗?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做哪些事……针对很多用人单位关心的工伤保险问题,省人社厅接连几天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详细解答。11月23日,山西晚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上班期间“串岗”受伤应认定工伤
王某为某公司刚入职的员工,公司的车间主任安排其暂时先做打扫卫生的工作,以后再跟随师傅张某学习回收酒精相关工作。休息时,王某看见师傅张某在工作台备料,想提前熟悉情况,即跟随张某到工作台旁观看张某操作。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现场人员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王某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
王某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人社部门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王某提前跟随师父进行学习是按照管理人员即车间主任的安排进行的,并不是擅自离岗换岗,不属于“串岗”,应为正常工作变动;其次,即使认定王某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王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并不能改变王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所以王某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是工伤的“第一责任人”
那么,当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作为工伤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做好哪些管理与服务呢?对此,人社部门也做了权威解答。
首先,要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和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工伤发生的事故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先进行简单处理;但对受伤较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有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和治疗,确保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其次,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手续的申请和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受伤职工可能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行动不便难以亲自去办理申请手续。此时作为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工伤职工及时办理一系列的工伤手续。不主动申请、延误申请、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等“失责”行为,都会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面对工伤职工单位还需这样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还享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或往返办理相关手续的,用人单位要做好相关服务,并提供有效照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还要做好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西晚报记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