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会。本次发布的13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保护知名商标、打击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转让效力认定以及如何处理涉技术特征专业性强、侵权认定难度大的案件等常见司法实践问题。山西晚报记者选取了其中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成为当事方。
学习方法进家长手册 学某思成被告
2005年2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发行了署名原告赵某某所著的《学习完全提高手册》,书中设计了“3A学习品质图鉴”,并附有《生活品质训练表》。2016年3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又发行了署名赵某某编著的《超级学霸——中小学高效学习与成长指南》(下册)一书。该书对“3A双赢训练”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并附有《3A优秀生活品质成长表》。
被告北京学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所著的《家长手册》中同样记载了“3A双赢训练法”,并在所附图表“日常所用表格”标注中有“3A双赢训练法”。该表格的具体内容与原告赵某某所著内容相近似。据此,原告赵某某认为被告北京学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版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3A双赢训练法”、《生活品质训练表》及《3A优秀生活品质成长表》是原告赵某某独创的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法律规定的作品。赵某某系前述作品的作者,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北京学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著的《家长手册》中使用与前述作品相近似内容,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故一审判决北京学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赵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学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山西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凝结了作者的独立思考、思维创作和智力提升,是作者智慧的结晶。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对教育行业内的原创作品进行了权利保护,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这不仅是对教育工作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而且体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内容的细化以及力度的强化,为更好地普及和传播“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知识产权归属关系企业兴衰
被告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依据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侯马霸王药业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2008年3月5日,被告王某某和原告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各两份,其中约定,被告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药业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合同签字生效后,原告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自己。2015年被告王某某以专利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被北京法院确认两项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2021年,原告史某某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两份《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被告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某某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因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被北京法院判决涉案两项专利权恢复至王某某名下,但这仅仅是否定了史某某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变更手续的行为,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和重新履行。故判决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史某某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中,侯马霸业和山西旺龙药业均是侯马医药界的核心企业,近年来两公司的多项产品被列为国家重要保护品种并获国家专利。各项专利产品给该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使该企业在医药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也为侯马医药甚至是山西医药的发展贡献了力量,故对其产品的专利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涉案的两项专利是霸王药业的主营产品,专利权的归属对该企业生死攸关,本案的依法审理,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两项专利的使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创新生产积极性。
一键代发仍需为侵权行为买单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种带手机架的颈枕”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王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公开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对王某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一种带手机架的颈枕”专利权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某某对销售案涉商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是明知的。所以,王某某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对此被告应予以承担。因此,判决被告王某某构成侵权,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必要合理开支。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商品“一键代发”的经营模式因便捷、低廉的成本受到了电商经营者的青睐,但同时该经营模式也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案件准确认定了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侵权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同时,对众多网络电商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网店销售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审慎审查商品来源,对销售商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就可能因疏忽无知进而侵害知识产权,导致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李鬼”桔子酒店“傍名牌”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桔子酒店”商标,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山西欣艾客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在酒店门头、钥匙、房间门口、酒店前台、毛巾等多处使用“桔子酒店”,与原告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和高度近似,造成多名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注册商标的美誉度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删除各大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信息、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系“桔子酒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从2011年到2020年原告企业经过十年的使用和宣传,获得诸多荣誉,该商标已经在酒店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与竞争者,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的存在并合理避让,但被告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其酒店名称、门头及房内毛巾等多处对外使用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桔子酒店”标识,擅自将“桔子酒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认为该服务系桔子酒店提供或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市场主体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山西欣艾客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删除各大网络发布的侵权信息,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实习生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