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经原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意,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这一农民工专属保险条款正式设立。
投保人: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
被保险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
保险期限:同工程合同工期。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2.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3.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4.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5.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6.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