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疫情防控现状、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讼成本,稷山县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线上调解”办案模式,对各方当事人明理释法、耐心劝解,最终定分止争。
2019年10月,家在外省的樊某到稷山县销售鸡苗,委托董某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信息。经董某介绍,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别与樊某签订合同,购买鸡苗,约定12月30日交货,并将鸡苗款通过董某转给樊某。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鸡苗因系活体有传播疾病的风险,无法运送至稷山县王某甲、王某乙处。由于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樊某退还了部分鸡苗款,随后,两原告多次催要剩余鸡苗款,樊某却拒不退还。无奈,2021年1月,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将樊某、董某起诉至稷山县法院,请求归还剩余鸡苗款。
该院法官任赞毅审理此案,他认真了解案情,查询疫情防控期间活禽运输规定等,又与被告樊某进行电话联系。得知受疫情影响,樊某难以运送鸡苗,导致大量滞销,资金周转困难,其家住外省,到法院参加诉讼需要遵守两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等程序,且路途较为遥远、交通成本较高。考量到樊某的难处,本着便利双方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矛盾纠纷等原则,任赞毅主动通过微信方式对樊某进行送达、沟通,让其通过微信参与调解。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劝说、明理释法,两起案件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樊某分期返还王某甲、王某乙鸡苗款,并由董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杨占龙 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