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托人代买药材后不幸过世 继承人是否应当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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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的珍贵药材。李某考察回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王甲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过世,这药本来是买来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经不在了,药也就不要了,该药材由李某自行处理,不予付款。请问王某儿子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伟:代理行为是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李某接受王某的委托,购买珍贵药材的行为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代理行为。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李某身在国外不知道被代理人王某死亡的事实,委托代理人李某购买珍贵药材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该药材买卖合同产生的1500元的对价是李某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债务,应当由被代理人王某承担。现王某已经死亡,其生前的债务应当由继承王某财产的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予以偿还。若王某的儿子王甲继承了其父王某的财产,则应当由其偿还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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