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法官,工程款我已经拿到了,我要撤诉。”近日,家住新绛的王某领到工程款后拨通了新绛县法院办案法官的电话。
王某在新绛从事房屋装修多年。太原某建材公司承揽了新绛某公司的建设工程后将部分装修业务进行分包。今年3月,王某与该建材公司签订合同,由王某负责工程的内外墙面施工。不久王某带领工人完成了施工并经过验收,结算20余万工程款时,该公司却提出要等发包方结算后再支付。由于欠款数额较大,涉及工资、料款等,王某坚持要求短期内支付。而建材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困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向各方了解了案情,确认了发包方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给建材公司结算的事实。考虑到本案存在三角债务关系,办案法官召集三方进行协调,商定由发包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拿出一部分先行给付建材公司,建材公司将此款用于支付王某的工程款。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办案法官决定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标准,由建材公司出具收到新绛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手续后,作为发包方的新绛某公司直接向王某支付工程款,王某则出具收到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手续。既结算了新绛某公司与建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也了结了建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案件圆满解决。
通讯员杜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