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法护矿产资源

霍州市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近年来,霍州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近日,该院依法审理了霍州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薛某1等人分别在霍州市某村整地期间和在某河段内,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霍州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3被告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验收合格,或者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段某在霍州市某村分别整地期间和在某河段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车辆多次非法开采砂石。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破坏的砂石资源量为13066m³,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为196381.98元,所需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27331.73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332327.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薛某1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河道,改变了河流水势,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处:一、被告人薛某1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期和罚金;二、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共同缴纳的破坏砂石资源价值款196381.98元和被告人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元(已缴纳)。

    典型意义

      霍州市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依法合理认定盗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该案的审理不仅让薛某1等人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让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让其付出了更大的经济代价,更好实现惩戒和警示作用,也让社会公众从中感受到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之大,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之强,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修复奠定良好基础,实现打击和保护并重。

    通讯员李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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