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悬赏取证面临着立法空白及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质疑,而公证所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综合性职能优势,其介入可以有效弥补知识产权证据的特殊性及权利主体一方面临的举证难题,更好地促进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就知识产权悬赏取证中公证的应用进行分析,并且提出有效对策,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
关键词:公证;知识产权;悬赏取证;应用
引言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持续加强,我国公证事业从单一的证明业务发展到了全面的法律服务。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并鼓励“探索建立证据证明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在新的形势下,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加强,公证的证明功能和证明效力的优越性能够有效地弥补其不足,从而在知识产权悬赏取证中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1知识产权悬赏取证的概述
1.1内涵
悬赏取证是一种通过向外界提供物质奖励,获取或证实案情的方法。悬赏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和民间组织共同实施的国家治理技术,在刑事、行政、民事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近年来,悬赏取证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的补强手段也逐渐运用到了知识产权领域中。
1.2合法性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的表达方式和传播。一方面,通过网络实现了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另一方面,基于网络技术的大量新的知识产权涌现;再一方面,互联网使资讯的传播速度大大提高,资讯的传播领域也随之扩展。这不仅使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变得虚拟化,而且使侵权行为的形式更多样,侵权时间更短,侵权人更多,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取证困难,迫切需要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网络时代,各种新型的悬赏方式也在不断涌现,例如,各大法院通过微信App发布了微信悬赏,收集执行线索,帮助解决执行难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除了传统的刑事、民事领域之外,通过网络技术悬赏证据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各个领域,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悬赏取证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1.3作用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悬赏取证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首先,通过悬赏取证,可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隐蔽性、无形性问题。奖励的激励作用在于挖掘隐藏的证据、鼓励知情人提供线索、出庭作证、最大限度地利用私人力量解决当事人的证明问题;其次,通过悬赏取证,可以帮助权利人和法官更好地处理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并能吸引各方专家参与到知识产权案件中来。另外,在网络环境下,悬赏证据的获取和证明问题也是可以有效解决的。通过网络,悬赏信息可以快速地在网络上扩散,而权利所有者也更容易从大量的信息中找到隐藏的线索和证据。
2公证参与悬赏取证的必要性
2.1公证对提高悬赏证据的中立与可信度具有显著优势
由于悬赏的社会认可度低,缺乏公信力,需要引入中立的、高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确保悬赏的正确性。公证具有自然中立和可信度的优势,可以公平、公正、客观地考虑到各方的利益,通过严格的监督,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和悬赏的获取过程,有效地防止了利益的牵扯,增加了悬赏的可信度,也降低了社会对悬赏的怀疑。另外,公证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举报者的隐私,消除举报的疑虑,从而增强举报的主动性。
2.2公证法对提高知识产权证据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的悬赏取证主体往往为权利当事人,不具有公权力属性,再加上立法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明效力的态度不尽相同。而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了公证的证明效力,这种强有力的证明效力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网络虚拟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有利于在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公证的证明力量,使得“无形”的证据变得“有形”。所以,与其自身的取证方法相比,在知识产权领域,公证介入悬赏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更具说服力,法庭更容易接受。
2.3公证可以对悬赏取证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悬赏证据的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一般的赏金取证程序只是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其程序不受监督,难以规范,有时还会被恶意利用,产生利益勾结、私下串通、恶意收集证据等。而在媒体公布的几个悬赏案件中一些法院出于上述原因,对悬赏的顾虑并没有被法院所控制,也没有受到第三方监督。公证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悬赏取证的全过程,比如事前对悬赏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事中固定、保全证据及事后与法院沟通对接,使悬赏所获得的证据符合取证的本意、合规,得以被法院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终实现对权利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2.4公证具备信息化、网络化、平台化的优势
公证在大力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不断优化和升级服务,促进公证业务的转型升级;公证介入知识产权悬赏取证,可同时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公开、透明、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点,既可以探索为有悬赏取证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发布公告平台,又可以充分运用电子存证进行在线保全等功能,从而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人为因素干扰,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
3我国知识产权悬赏取证中公证介入的途径探析
3.1夯实理论根基
实践以理论为指导,要想使公证事业能够持续发展,特别是扩大新的业务,就必须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悬赏取证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的取证方式,还需要专家学者、管理部门、公证机构等对当前的知识产权悬赏取证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原则、方式等进行理论论证,这样既能更好地指导实践,避免在新的领域中触及“底线”,又能为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3.2完善相关立法及配套制度
由于悬赏证据体系的诸多法律问题还亟待探讨和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必须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并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目前,我国仅依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在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地细化和完善。为此,要尽快明确我国悬赏证据的合法性、相关原则、平台标准和操作准则,构建我国悬赏证据的法律体系,从上到下推进悬赏取证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合理运用。
3.3谨慎地探讨平台的应用
任何一种创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都离不开从下至上的创新实践与应用探索。要促进我国公证业在知识产权悬赏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技术和优势,在充分理论论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谨慎地进行平台应用。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对悬赏取证流程进行规范化、监督,使悬赏取证具有可信性,使悬赏取证的制度价值最大化,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
结语
通过公证的介入,解决了知识产权悬赏取证中的取证问题,解决了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了信息安全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第三方监督,平台化管理,提供“法律+技术”的综合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先进、完善的解决方案。但在实践中,要谨慎探索建立平台,努力在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部署下,最大程度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和制度价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公证力量。(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晋信公证处公证员 张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