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说法

骗取他人微信号 合谋出售牟私利

  两名男子以租用他人微信号的名义骗取微信号后,出售牟利。日前,江西省南昌县法院审结该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熊某、万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被告人熊某、万某的违法所得23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作案手机24部、电脑1部、电话卡7张,由查获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熊某与万某商量,以租用他人微信号的名义骗取微信号出售牟利,万某同意后在家中负责骗取他人微信号,熊某负责出售微信号。其间,熊某教给万某话术,教其骗取微信号。2021年7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万某家中将其抓获,查获作案手机24部、电脑1部、电话卡7张。2021年8月16日,熊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万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万军文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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