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说法

朋友圈里行报复 侵犯他人隐私权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被告何某擅自在朋友圈公布仲裁调解书中他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被法院依法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判决其在朋友圈以文字形式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并保留3天。
  何某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因业务发展需要,雇佣倪某作为理发店店长,负责店内事务管理,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倪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4月劳动仲裁后,何某气不过,便将仲裁调解书中倪某和另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拍照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在文案中注明“这两个人希望同行慎用”,照片内容包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具体住址等。
  倪某发现后立即联系何某要求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但何某拒不理会。倪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个人隐私,遂将其诉至瑞安法院,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三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未经原告倪某同意,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原告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侵犯了倪某的隐私权,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影响范围相当。故法院依法作出上判决。

  余建华 陈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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