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要闻

无视道路法律法规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一:

  1月17日16时许,刘某驾驶晋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至G207线1528km+700m路段时,与前方正在等待信号灯的董某驾驶的晋A牌号小型轿车相撞,后晋A牌号小型轿车前部又撞向左侧等待信号灯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及段某驾驶的晋C牌号小型轿车尾部,致晋A牌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吴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9月21日17时00分许,何某醉酒后驾驶晋BD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阳泉市郊区漾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城大道交又路口以西200米处路段时,与在该路段道路右侧路边进行清扫工作的环卫工人段某相接触肇事,致段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当事人何某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10月8日17时08分许,马某驾驶晋C牌号“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7线(乌海线)1539km+900m(阳泉市瀑里村口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驾驶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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