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要闻

随意变道危害大 引发事故负全责

  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国道208线(二淅线)行驶时,随意变更车道与梁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温馨提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要养成安全、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不随意变更车道,做到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赵灵芝 申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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