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永斌)去年8月5日6时50分许,史某某驾驶晋C牌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赵线广聂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平驾驶的阳泉牌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平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平定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查,驾驶人史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