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要闻

阳泉交警以案释法警示安全出行

  本报讯(杨永斌)今年1月2日17时52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晋C牌号小型轿车,沿北大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河神庙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某接触肇事,造成张某某受伤、晋C牌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张某某经阳煤集团总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12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阳泉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查,驾驶人李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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