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护林防火擅离岗 履职不力被判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认真负责执行公务,若在职责范围内失察失责,造成损失的,不仅会受到处分,严重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森林火灾玩忽职守罪案件。
  2021年6月4日中午时分,沁水县某地发生森林火情,火势迅速蔓延。在现场指挥部的有力领导下,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奋力扑救,于6月7日明火彻底扑灭,所有火点、烟点全部清除干净,但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柳某某作为护林员,负责划片林区的管护工作,被告人卫某某作为瞭望员,负责瞭望台的值班值守瞭望工作。但发生火情时,护林员柳某某未在岗巡护、瞭望员卫某某擅自离岗,均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森林火情,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未能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经联合调查评估组认定,柳某某、卫某某对本次火灾没有及时发现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因履职不到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卫某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高火险天气本应盯住重点时段开展巡护、瞭望,但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提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由多种原因导致,被告人作为护林员、瞭望员,发生火情时不在岗,履职不到位,致火情发生初期未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要把该管好的事管好、管到位,依法严格履职尽责,不仅要做到“法无明文不可为”,还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克服“乱作为”的同时坚决防范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玩忽职守行为。目前正处于森林防火特险期,护林防灭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履行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确保森林防灭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景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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