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5月23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公布了3起涉水环境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近年来,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水环境违法案件。
朔州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液体案。2月10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接到南河种镇狼峪村村委会反映,该村村东峪内饮用水井附近倾倒有不明液体。调查发现,不明液体呈黄绿色,倾倒于该村东峪内饮用水井上游约400米处,液体由南向北流经面积约800平方米,并在倾倒点下游约200米处形成一个1.2立方米的渗坑,液体流经的地面有明显腐蚀痕迹,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液总砷浓度高达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7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刘某某和杨某刑事拘留。
大同市某药业公司COD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3月1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DH310C1型COD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因光路异常报警频繁,造成历史数据缺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定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未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经法制人员审查和集体讨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8万元。
长治市某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2022年9月2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北侧耕地分布22处灌溉口,部分灌溉口有排水痕迹,并有少量乳白色液体残存,同时伴有恶臭气味。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到其污水处理站北侧耕地内。经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后显示,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结果均超标,氨氮为95.8mg/L、化学需氧量为118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同时参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核算方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53万元。同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违法行为及相关资料移送长治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