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员工不会逃生自救,用人单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某山庄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
临桂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调查火灾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线路私拉乱接等违法行为。随后,临桂区公安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