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立法助推煤炭“全产业链”迈向绿色发展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全国首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地方性法规答记者问

  山西是煤炭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承担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使命。2022年,我省原煤产量达13.07亿吨,占全国原煤产量的29.1%,位居全国第一。作为能源大省,不仅仅产煤量是第一,在法治引领“智能绿色”生产的立法工作也走在了全国前列,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出台《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能源大省在降低开发利用全过程能源消耗活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6月29日,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省司法厅立法二处相关负责人,对我省出台的全国首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解读。
  记者:我省出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地方性法规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以来,省司法厅立足党中央赋予的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使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能源结构国情作出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战略决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聚焦煤炭开采、加工、利用等整个产业链条的清洁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条例》于2022年12月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在当前“双碳”“两高”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对加快煤炭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具有哪些意义?
  答:目前,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约83%,仍占主导地位,我省煤电行业占全省碳排放总量的55.5%,在当前“双碳”“两高”背景下,加快煤炭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至关重要。基于此,《条例》制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转化全过程存在的问题靶向施策,力求有的放矢。一是聚焦顶层制度设计方面,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晰、规划(计划)和长期战略布局亟需完善等问题。二是聚焦生产、加工、运输方面,煤炭智能绿色开采总体上仍处于试点牵引、以点带面的拓展过程;煤矸石、煤泥、煤矿瓦斯、矿井水等资源利用率不高;煤炭质量不稳定,污染物排放控制难度增加,能耗水平增高;煤炭运输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三是聚焦煤炭利用、转化方面,燃煤发电、煤焦化、煤化工等重点涉煤行业煤炭燃烧、利用、转化等过程的高效低碳关键技术尚未取得重大突破,更未进入大规模推广应用阶段等问题。四是聚焦政策扶持和政务服务方面,煤炭涉及企业大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中,企业资金压力普遍较大;产学研融合发展、人财物支撑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记者:《条例》制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推动实现降低煤炭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能源消耗活动?
  答:在起草、制定《条例》过程中,具体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推动煤炭生产、加工、运输环节的清洁高效,推动煤炭利用、转化环节的清洁高效,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政策扶持和政务服务四个方面入手,通过对一系列制度和针对性措施的规定,为煤炭开发利用全过程降低能源消耗活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记者:《条例》在强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顶层设计上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方面,《条例》强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顶层设计,规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利用和转化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同时《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和煤电、煤炭和煤化工一体化发展,支持开展联合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能源优化组合,推行煤炭燃料替代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记者:在煤炭生产、加工、运输环节,《条例》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推动煤炭生产、加工、运输环节的清洁高效方面,《条例》立足从源头提升煤炭开发利用效率,在煤炭生产方面,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绿色、智能生产方式,根据实际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共伴生资源共采等开采技术和装备。在洗选方面,加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建立煤炭洗选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煤炭洗选企业发展,逐步淘汰落后产能;规定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采用先进煤炭洗选技术工艺及装备,提高原煤入洗率和煤炭质量。在加工配送方面,推进煤炭运输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优化煤炭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和运输效率;支持煤炭、电力、焦化、钢铁等企业以及大型煤炭物流园区、配煤中心建设铁路专用线;鼓励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矿区、主要煤炭消费地建设配煤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记者: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煤炭有不同的品类和质量,《条例》制定过程中是否细化到所有的品类?
  答:是的。在推动煤炭利用、转化环节的清洁高效方面,《条例》针对不同品类、不同质量的煤炭,采取不同的利用措施,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规定要求,动力煤、无烟煤、炼焦煤应当根据煤种差异、需求和利用途径合理高效利用,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种作为燃料直接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效能,优化煤化工产品结构。支持煤化工企业利用煤炭生产高端炭材料、煤制油、碳基合成新材料和终端产品。针对推动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等重点用煤企业的降碳节能、提质增效,促进煤炭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条例》规定,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对锅炉、汽轮机冷端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焦化企业应当对焦炉荒煤气、烟道气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钢铁冶炼企业应当对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等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燃煤发电、焦化、钢铁冶炼等企业对其他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钢铁冶炼等企业开展二氧化碳规模化捕集、封存、利用的技术研发、全流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的利用,《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等技术标准,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支持将煤矸石和粉煤灰用于绿色建材生产和工程建设。
  记者: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方面全力推动转型升级的相关企业,《条例》明确了哪些奖励和支持?
  答: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政策扶持和政务服务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升级改造、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税收、土地等支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通过资金补助、购买服务、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设立基金等方式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通过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研究,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成立研究机构等方式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供智力支撑。

本报记者邢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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