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清偿性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转交债权人。
●担保性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的行为。
什么情形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
《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货币;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贵重物品;
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公证员详解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董国强:现实中,不仅在商事领域(货物交易、股权交易、履约保证金等)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违约、欺诈、意外),而且在民事领域(房屋买卖、遗产分割、离婚补偿以及子女抚养费、租金给付、侵权赔偿款等)也存在很多的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缺失,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履行抗辩以及维权救济成本的增加。提存公证对于民商事主体能够起到平衡各方利益、预防纠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甚至在司法领域,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生效法院文书案款履行、民事调解书案款支付都能应用到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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