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原告行为可能涉及知假买假

陵川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郭海荣)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是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从而引起了“退一罚十”的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在省外,立案后申请线上开庭。开庭审理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原告本人未到庭。根据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购买一款保健品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其以商品质量问题使自己受到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本案证据和庭审陈述,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的行为可能涉及知假买假,牟利性打假。庭审中,法官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原告一次性购买大量商品的详细经过等相关案件细节,代理人称不了解。法官按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搜索,发现用户不存在,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为厘清案件事实真相,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常经营秩序,陵川法院通过借鉴其他法院的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向原告本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被告本人于指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该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接收《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表示原告本人会按时到庭。然而,在第二次开庭期间,被告到庭,原告及代理人均未到庭。因无法核实案件真实情况,此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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