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发现小区电梯内广告位已被物业服务企业租给广告公司使用,而物业服务企业却未将电梯广告租赁收益进行公示。业主认为这是他们共有部分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企业称,广告投放是物业联系的,所以广告收益应当归物业支配使用。那么小区内的广告收益究竟该归谁所有?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缪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实践中,最大的困难是业主的维权方法和路径: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小区物业运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利用公共场所和设施招租获利,但不履行相应的公示和告知义务,隐瞒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大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由于时间成本等问题,往往怠于履行知情权、查账权等监督权利,即使掌握了共有场所和设施的收入情况,也难以达成共有收入的分配方案。因此,归业主所有的广告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标明,并告知业主。
本报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