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带着孩子在某小区散步时,被饲养的大型犬咬伤大腿,随身携带的手机也被摔坏。事发时,小张遛狗未牵狗绳也未给狗带嘴套,小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小张辩称,当时因为孩子看到狗受到惊吓,小李与小张发生争吵,狗才咬了小李。请问,小张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林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小张对饲养的大型犬明显未采取安全措施,且小李并不存在故意行为,因此,小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李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同时,小李有权要求小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小李手机的损坏,小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手机的价值可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在太原市,居民要按照《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犬类的饲养,在饲养犬类时,第一时间将犬只送至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同时,太原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的应当在住所地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且不得饲养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的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否则将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邢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