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办事时常会因某些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这个时候往往会签署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公证也成为人们的首选。为此,记者邀请了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公证员孟丹阳为大家详解委托公证相关事宜。
委托公证的定义和要求
委托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时要求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对委托事项具有处分权。
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材料
分为“个人委托”和“法人委托”两种。
个人委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如为集体户口不能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提供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夫妻共同办理委托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法人委托: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的其他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
1.委托书文本原则上为当事人提供,如当事人未提供,公证处可帮助当事人拟稿。尽量细化委托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2.涉及财产关系的,需要提供财产权利证明(如不动产权证、股票、银行存单等);
3.如在国外所做的公证委托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如在香港、澳门等地所做的公证委托书,还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本报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