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他的遗产谁来继承?

  •   不久前,家住太原市的张某过世了,姐姐张某C去到法院,要求与妹妹张某D共同继承其兄弟张某的遗产,这是怎么回事?张某的遗产该由谁继承?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抽丝剥茧,厘清了这起错综复杂的遗产纠纷案。

    复杂的家庭关系网

      张某的父母亲共有5名子女,分别为:大哥张某A、二哥张某B、姐姐张某C、张某及妹妹张某D。2003年8月12日,张某与申某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张某的父母早年间均已去世,大哥张某A于2016年9月30日去世,二哥张某B于今年1月6日去世。
      2022年9月19日,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未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生前留有社保账户金额总计94782.58元,未作分割。姐姐张某C作为家属办理弟弟张某的社保结算手续时,“意外”得知兄弟张某的社保账户资金可继承,便与妹妹张某D商量如何分割。今年5月25日,法院提出调解建议后,姐姐张某C将诉前调解申请递交至杏花岭区法院,要求与妹妹张某D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社保账户金额总计94782.58元(个人账户继承金额22256.06元,遗属待遇总金额72526.52元)。张某的家庭关系网如此复杂,继承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被遗漏的继承人

      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冯建军及法官助理热情地接待了她们。了解案情后,冯建军认为本案遗漏了3名继承人,即大哥张某A女儿张甲A与张乙A及二哥张某B之子张甲B,应当通知3人作为继承人参加诉前调解,并引导其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时,大哥张某A的女儿张甲A与张乙A委托代理人及二哥张某B之子张甲B悉数到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继承主体及继承份额针锋相对,各持己见。
      姐姐张某C与妹妹张某D认为,兄妹5人健在的只有她们两人,她们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理应由她们两人共同继承。
      大哥张某A的女儿张甲A与张乙A经咨询律师后提出,父亲张某A从张某处继承的94782.58元中,她们可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二哥张某B之子张甲B提出,因张某B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理应转移给自己。

    皆大欢喜的结局

      冯建军剖析本案所涉的家庭结构,进而排列继承顺序,模拟演示继承权在家庭内部的分化路径,以民法典继承编及司法解释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本案张某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被继承人张某已离异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
      大哥张某A先于张某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张某侄女的张甲A与张乙A可以代位继承本应当由张某A继承的份额。在张某遗产未分割之前,其二哥张某B作为其继承人去世,因张某B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张某B之子张甲B来转继承。综上,确定本案合法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姐姐张某C、妹妹张某D、被继承人大哥张某A的女儿张甲A与张乙A、被继承人二哥张某B的儿子张甲B。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姑侄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金额22256.06元及遗属待遇总金额72526.52元,共计94782.58元,其中34782.58万元用于被继承人张某的骨灰安葬事宜支出,专款专用,由妹妹张某D保管,被继承人张某的骨灰安葬费用不足部分由妹妹张某D个人承担,姐姐张某C与侄子张甲B共同监督款项的使用;剩余6万元,由姐姐张某C继承1万元,妹妹张某D继承1万元,侄子张甲B继承4万元,侄女张甲A与张乙A自愿放弃该财产的继承份额,并不承担被继承人张某的丧葬费用。
      前不久,当事人均领到了民事调解书,妹妹张某D如释重负。她感慨道:“法官为我们的案子不厌其烦,多次为我们做心理疏导、释法明理工作,才让我们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所缓和,纠纷得以解决。”

    本报记者曹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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