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吵架时情绪上头可以理解,但在朋友圈、微信群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引发的侵权案件。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因在微信群购买宠物相识,2022年1月,双方因购买的宠物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3月,小帅在小美所在的3个宠物交易微信群内对其进行了持续性的侮辱谩骂;5月,又再次捏造不正当言论在宠物交易微信群内扩散,持续以文字形式散布关于小美的污言秽语,从而达到其故意贬低小美人格的目的。
小美认为,小帅这种通过互联网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行为已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扰乱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内给原告的人格及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小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帅赔偿因侵犯其名誉权行为而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小帅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在相应报刊、媒体、社交网站及行业微信交流群内公开。
小帅辩称,小美也曾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上辱骂自己,且2022年3月自己因故无法使用手机,不可能与小美在微信群中对骂,小美名誉受损与其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小美未举证证明其损害后果的产生。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充分保障,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必须遵循两个前提:一是言论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二是言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基本权利,系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帅在3个宠物交易微信群中发表针对小美的侮辱及不实言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由于案涉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加之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快的特点,小帅的上述行为无疑会使小美在其行业领域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故小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具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法院将综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影响力大小等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小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案涉3个微信群中向小美发表道歉声明,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小帅承担;小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小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提醒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互联网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传播高效、影响力大的各个社交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表言论的机会,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世界上没有完全的“自由”,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矛盾纠纷更要通过合情合理的途径化解,若为一时激愤,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网络空间里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社交网络发言时应把握尺度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报记者王旻 通讯员张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