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丽)为防止生态修复流于形式,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荣崇明带领环资庭、宣传处法官干警前往原平市中阳乡上封村,就全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了司法回访。
据了解,山西铝业上封赤泥库于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该库采用湿法堆存方式,根据国家尾矿库使用时期设计等级属于三等库,包括1#库、2#库和3#库三个库区,库区占地面积约1840亩,总库容1664.3万立方米,库顶面积约85.5万立方米。2013年,堆存赤泥量达到设计堆存标高,进入停用状态。
2016年8月24日,忻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最终同意闭库,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审结对社会公众树立环境生态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对引导企业积极防治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回访中,荣崇明一行通过实地查看库区、现场勘查污染环境恢复的现状,全面了解了库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并听取了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恢复治理赤泥库方案及恢复治理情况的汇报,详细了解了公司的恢复治理规划,并对恢复治理工作进展给予了充分肯定。随后,就如何落实被污染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与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荣崇明强调,要充分认识赤泥库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和保护重要性,严格落实库区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要切实明确库区生态恢复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赤泥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企业要筑牢法治思维,依法、合规、绿色经营,不断调整升级环保技术和生产结构,努力达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效果。
忻州中院表示,将继续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常态化对案件当事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开展回访工作,真正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让生态恢复理念落到实处,为忻州生态建设筑牢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