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切实帮扶非正常死亡人员生活困难家属

我省12部门“握指成拳”协同救助

  本报讯(记者李青)9月1日,全省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启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8月17日,省公安厅联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非正常死亡人员具体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刑事命案、交通事故、意外等案(事)件中的死亡人员。《意见》坚持系统观念,以公安机关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为切入点,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紧密衔接、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全面形成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当事人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的合力。
  《意见》提出,完善框架清晰、衔接紧密、流程规范、链条完整的综合协同救助帮扶工作机制,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各自优势,又“握指成拳”形成协同救助合力,实现救助关口有效前移、救助资源充分利用、多元救助综合发力,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意见》在具体实施工作流程上分为救助启动、实地走访、信息推送、实施救助、结果反馈、跟踪回访六个环节。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确认当事人基本信息后,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详细了解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等实际状况,对符合《意见》第十至二十条规定的,分类送达属地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农村人口同步推送乡村振兴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工作。此外,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1个月内,将已采取、拟采取的救助措施或不予救助原因,函复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为确保救助帮扶取得实效,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当事人家庭成员给予帮扶后,定期跟踪回访救助对象,了解救助帮扶措施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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