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甜 通讯员秦颖超)半失能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坠楼受伤,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老年人是否也应为自身的行为负责?在事实不明难定责的情况下,案件又要如何办理?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启用“三长会商”联动机制,将派出所了解的“警情”、三方共同勘验情况和见证人的陈述融入上述案件中,基本还原了案件事实,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021年10月,半失能老人王某入住老年公寓。同年12月,王某从公寓二楼楼顶坠落受伤。事发后,王某记不清事发经过。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王某诉至城区法院,主张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年公寓辩称,王某翻越栏杆跳楼系自伤自残,公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认可事发后的《接处警、值班登记表》仅是对王某何时上楼、工作人员何时发现王某、坠落事实,以及排除刑事案件嫌疑进行了记录,法院无法据此认定事故责任。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城区法院启动了“三长会商”联动机制,邀请派出所出警民警、司法所所长共同到事故现场了解事发经过。出警民警陈述了当时在现场了解的案件情况,并配合承办法官从刑侦支队调取了事故勘验报告。三方共同到二楼楼顶现场推演,排除了王某翻越栏杆跳楼的情况。结合对事发时在场工作人员李某的询问、勘验报告、民警陈述,以及三方现场勘察情况,承办法官基本还原了案件事实。
事发当天10时37分左右,王某走到西楼二楼楼顶,从南面栏杆(高度为1.15米,地面到栏杆最低处为50厘米)底部钻过去坐在台阶上。11时50分左右,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李某发现王某后,王某开始坐着往楼顶边沿挪动,直至坠落,该过程持续了30分钟左右。
基本事实查明后,三方组织当事人在派出所调解。调解无果后,城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老年公寓承担次要责任。后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老年公寓撤回上诉。
“三长会商”联动机制是城区法院在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充分利用“小三长”(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离基层群众最近的优势,实现了“一庭两所”信息资源、人员资源、服务资源的共享,让更多的矛盾纠纷止于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