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人民法院

被告冒用原告名义截留传票

法院:严重侵害他人诉讼权利予以拘留罚款

  诉讼期间冒名签收法律文书,视司法为儿戏,这种行为决不能容忍。近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欺骗专递员签收他人传票,对上诉人朱某波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决定。
  朱某波、李某与樊某保、张某旺、王某荣分别系3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朱某波、李某拖欠冬枣款,被樊某保、张某旺、王某荣3人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波、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3名原告冬枣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朱某波、李某不服,向运城中院提出上诉。
  运城中院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当日,3起案件的被上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察觉事有蹊跷,遂电话联系樊某保、张某旺、王某荣3人,但3名被上诉人均称并未收到法院传票,不知道开庭时间。
  经调查,朱某波在签收本人传票时,谎称同为一方当事人,欺骗专递员,将樊某保、张某旺、王某荣3人的传票一并签收,并向3人隐瞒了情况。朱某波未经允许私自截收并扣留人民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樊某保、张某旺、王某荣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导致3起案件的被上诉人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且在调查期间,态度恶劣,毫无认错悔过表现。其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运城中院决定对朱某波拘留10日,罚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朱某波私自截收并扣留他人开庭传票,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妨害了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此,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参与诉讼活动时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切忌耍“小聪明”。

通讯员聂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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