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临汾市吉县人民法院深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推动“枫桥经验”在环资审判领域实践创新,积极打造“生态司法点亮美丽吉县”特色审判工作品牌,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关切,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三合一”归口审理
提升审判效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省高院《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2022年4月,吉县法院壶口法庭加挂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牌子。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的刑事、民事、行政生态环境和资源类型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案件实行专业化司法保护。
立足审判主业
筑牢司法防线
坚持“严”字当头,突出刑事打击职能,吉县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20年以来,该院受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案23人,已审结7案。其中,非法采矿罪2案3人,2人被判处实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案4人,单处罚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案6人,已审结1案1人,判处实刑;倒卖文物罪3案10人,7人被判处实刑。
吉县法院严格落实黄河禁渔制度,依法保护渔业资源安全。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袁某等4人在禁渔期内,在黄河中游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对黄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对其判处刑罚,同时判处4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生态修复补偿费用。此案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进一步预防类案发生。
吉县法院依法审理涉黄河水沙案件,切实保障黄河长久安澜。被告人白某等2人自2021年3月11日开始,在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采矿,将禁采区内挖出的砂子进行清洗、加工并出售。白某等2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依法认定2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对其判处刑罚,同时判处2人支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费20969元、生态修复费155510元。
同时,该院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救济和修复职能,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形成“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目标和要求。
推动多元共治
形成保护合力
深化协调联动,形成保护合力。吉县法院以府院联动工作为契机,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及多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促进“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落到实处,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
为了抓好源头管控,该院组织辖区内化工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探讨交流环境资源保护和诉源治理工作,引导企业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增强企业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督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一份好的司法建议,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该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关注群众反馈的问题,筑牢生态保护屏障。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为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宣传引导
凝聚社会共识
该院致力于讲好环资故事,紧扣“6· 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力度。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专项活动,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深化公众参与,能更好地提升宣传实效。该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监督,吸纳具有相关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问题的表决权,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定期邀请代表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影响,努力将庭审活动变成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法治公开课,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
该院坚持宣传工作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充分运用多种传播手段,以及通过开展法院开放日、庭审直播、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绿色环保理念,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到保护母亲河的行动中来,为法治护河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报记者袁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