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相对不起诉≠无责任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相对不起诉是不是就等于免除全部处罚、不负任何责任?”
  “当然不是!”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去了解相对不起诉≠无责任。
  2022年10月11日8时许,李某驾驶无牌、非乘用三轮车拉载李某某及张某违法上路,被巡逻的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发现,交警随即依法对该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执法过程中,李某、李某某二人以辱骂、推搡、拉扯等方式阻碍辅警依法执行职务。
  今年5月29日,陵川县公安局以李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李某、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对李某、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二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陵川县检察院遂依法向陵川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追究李某、李某某的行政处罚责任。陵川县公安局采纳意见书内容,对李某、李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不刑”不等于“不罚”。为防止“不诉了之”,发挥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作用,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陵川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据此,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魏巍 郭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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