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老人维权遇难题 律师出手解困境

晋城市法援中心全力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生活中,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盗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这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有时还会对财产造成损失。在发生此类事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投诉、报案,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撤销冒用、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是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因错误的登记导致老人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援助律师及时介入,耐心向老人释明法律规定,为其维权指明了道路。

【案例简介】

  李某和刘某系高平市某村的一对夫妻,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村委会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领取低保。某年,在审核低保过程中,审核部门发现李某名下办有工商登记,李某设立有个人独资企业某物资贸易中心,认为李某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停发了李某、刘某的低保。
  李某经了解发现,第三人许某假借李某名义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许某原设立有某选煤厂,2007年2月1日,许某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许某将选煤厂转让给李某,转让后李某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日,李某填写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选煤厂变更成某物资贸易中心。而事实上,李某从未与许某签过转让协议,也没有申请过工商变更登记,李某对此事毫不知情。因错误的工商登记导致民政部门停发了李某、刘某维持生活的低保待遇,给夫妻二人带来很大困扰。
  为了维护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监管部门撤销该工商登记,同时赔偿李某的相关损失。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李某申请对原登记材料中“李某”的签名及指纹是否为本人所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李某本人所写并捺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监管部门于判决生效后,注销原登记机关对“某物资贸易中心”的企业登记,驳回原告李某、刘某要求被告某监管部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李某收到判决书后,于2021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到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某,并了解到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还支付了鉴定费,生活困顿。在审核了相关材料后,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批准了李某的申请,指派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波、车钰珂代理此案。

【援助过程】

  承办律师详细查看了原审判决书与李某的行政上诉状,在征求李某意见后,让李某签署了诉讼请求确认书,确认李某的上诉请求为:原审法院判决某监管部门注销原登记机关对某物资贸易中心的企业登记实属错误,应依法改判某监管部门撤销对某物资贸易中心的企业登记;判令某监管部门与许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某监管部门承担。
  承办律师到法院查阅并复制案卷资料,将查阅卷宗发现的问题与案卷分析情况向李某进行了说明:
  原审法院认为,某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登记机关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合理审查职责,该案有关上诉人的登记信息确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在原审庭审中,某监管部门当庭最后陈述的意见仅为:驳回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可见其对于李某第一项撤销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原审判决漏判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和许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原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是驳回李某、刘某要求某监管部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到其对许某的诉讼请求是支持还是驳回。
  此外,承办律师还告诉李某,对于许某的侵权行为,其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承办律师与李某到法院参加庭审时,法官先向承办律师释明了案件情况,对于李某的第一项上诉请求,在原审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之后将作出裁定,将“注销原登记机关对某物资贸易中心的企业登记”改正为“撤销原登记机关对某物资贸易中心的企业登记”。
  承办律师向法庭说明了某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登记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某监管部门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也未比照身份证与申请人本人是否一致就进行登记,未尽到审查义务。

【援助结果】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释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为前提。该案中,某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时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后进行变更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如李某认为许某冒用其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经济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收到二审判决后,承办律师对判决书的内容向其进行了解释说明,对于李某的经济损失,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表示同意,并对承办律师尽心的服务表示了感谢。
  日前,记者通过援助律师了解到,在判决生效后,老人的低保已正常发放,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本报记者郭亚红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11-03期

  • 第2023-11-02期

  • 第2023-11-01期

  • 第2023-10-31期

  • 第2023-10-30期

  • 第2023-10-27期

  • 第2023-10-26期

  • 第2023-10-25期

  • 第2023-10-24期

  • 第2023-10-23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