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解决“烦薪事” 当好“护薪人”

——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农民工是城市发展的主力军,但又是弱势群体,在农民工就业的过程中,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案的援助律师履职尽责,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耐心、专业的法律服务,提出了较为详尽的代理意见,避免了矛盾的再次激化,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张某某、胡某某等农民工在某煤业公司工作期间,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天,该煤业公司通知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不用再来上班,而且未作出任何解释。农民工们面对煤业公司的违法解约,多次找相关部门维权,后该煤业公司与他们签订了赔偿协议,同意在5个工作日支付赔偿款18万元。之后,该煤业公司并未履行赔偿协议,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再次走上了讨薪之路,经过多次协商,也只拿到了部分赔偿款。
  为了维护权益,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到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认为其完全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当即为他们开通了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并第一时间指派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晓娜办理此案。

【援助过程】

  管晓娜接受指派后,了解到张某某、胡某某等人是河北人,往返两地还需不少费用,为了给他们减少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经过沟通,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书。管晓娜仔细审核了农民工提供的案件资料,认真核对款项数额,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加强案件沟通交流,管晓娜组织他们建立了案件交流微信群。立案后,管晓娜告知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回家耐心等待,有情况她会通过微信群说明,并表示会尽其所能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开庭前,被告某煤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以劳动纠纷赔偿协议中的赔偿款已委托王某某转给胡某某10万元,胡某某拒绝按赔偿协议支付给其他人为由,追加胡某某、王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胡某某承担赔偿款的支付责任。
  管晓娜为查证事实,和几位农民工分别进行了电话联系,了解到案外人王某某系该案农民工的包工头,该煤业公司委托其综采项目部的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三人拟定一赔偿协议,但是该赔偿协议并没有签字,且该赔偿协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存疑。并且,张某某、胡某某手机里留有部分录音,管晓娜将录音文件刻录了光盘作为证据使用。之后,在和某煤业公司沟通案件的过程中,该煤业公司还多次要求扣除税款,管晓娜查询了大量的文件规定,证实该案农民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件开庭时,被告某煤业公司主张:其与张某某等人签订赔偿协议是被迫签订的。公司已将部分赔偿款10万元支付给胡某某,让其分发给其余人,但胡某某并未分发,同时提供了胡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纠纷协议作为证据,并且以应当扣除个人所得税款等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
  管晓娜提出,赔偿协议是双方意愿的表示,并非某煤业公司所说的被迫签订。某煤业公司与胡某某签订的10万元协议与本案无关,并且协议双方均未签字,扣除个人所得税款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管晓娜提交了赔偿协议、录音文件及《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提出了较为详尽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某煤业公司与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对某煤业公司与胡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协议不予采信。

【援助结果】

  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某煤业公司应按照赔偿协议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剩余的赔偿款共计11万余元。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张某某、胡某某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律师表达了谢意。

本报记者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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