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假夫妻“真”离婚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冒名顶替离婚的实属罕见。由于京牌二手车难过户,以虚假的夫妻关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协议财产分割、车辆过户事宜,这种违反诚信、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8年,王某在北京从事二手车交易生意。因北京牌照的车辆不好过户,王某起意通过在法院申请办理假离婚的手段,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随后,王某联系了曾在北京做二手车生意的山西人张某、温某等人,准备在原平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同年4月,王某伙同张某用伪造的吕某及其妻子刘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律师办理了吕某、刘某二人的离婚案件委托手续。因吕某是临汾户口,律师提出外地户口必须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需要居住证明。温某通过关系,在本村村委会开具了居住证明。随后,温某委托律师在原平法院办理了吕某诉刘某离婚案件的立案手续。张某带着女友李某,分别冒充吕某及其妻子刘某到原平法院参加诉讼。
  经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北京牌照的小型客车一辆归吕某所有,双方自行办理交接及过户手续。根据上述协议,原平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离婚协议。当场送达后,民事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与女友李某,分别以吕某、刘某的名义在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捺印。
  5月,张某主动到原平法院反映自己与李某假冒吕某、刘某离婚的事实,法院提起了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民事调解书。2019年7月,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指使张某假冒别人身份,捏造事实提起离婚诉讼,签署离婚协议,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王某、张某犯罪后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罪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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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虚假诉讼?

  审判实践中,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鲜见。为维护民事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倡导诚实信用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以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为基本犯罪既遂标准。因此,虚假诉讼罪既维护司法秩序,又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齐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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