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摄影工作室拍摄的婚纱照不满意,就通过公共平台发布诋毁言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近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小王在一摄影工作室预付定金,约定拍摄婚纱照,工作室依约为其拍摄,照片修好后发送给了小王。小王对照片不满意,但未明确指出不满之处,双方协商退款解除合同未果,小王便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公共平台发布“避坑、踩雷”等诋毁言论。工作室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于是向尧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停止侵害行为,立即删除相关诋毁性、污蔑性言论,并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立即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小王进行释法明理,规劝其用合法正当途径解决矛盾,不能利用舆论施压。最终,小王取得了该工作室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王在所有不当言论下评论发布澄清声明,工作室扣除本金后退还部分定金,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群、抖音平台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自媒体发表的一切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而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关乎其声誉,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对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公民在微信群、自媒体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包括法人)的言论,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等损害结果,行为人应该承担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通讯员郝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