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要求前女友还钱举证不能 驳回

  谈恋爱时你侬我侬,互相发红包、转账是常事,分手后因为钱财撕破脸的也大有人在。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被认定为借款吗?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昔日情侣间的钱财纠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7月5日,被告因购买股票赚取利息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于8月16日还款5000元,剩余5000元未还,约定过几天归还。原告再次索要时发现微信被拉黑,被告不仅拒绝还款,而且不承认借款一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朔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并未承认欠款事宜;原告与微信名为X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虽称“还欠你5000哈”,但原告未提供微信名为XXX的真实名字,及5000元欠款与本案欠款事宜存在关联性的证据;原告向被告转账1万元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即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所谓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借款事实,借条、欠条等都可以作为这一事实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此时,即使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排除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的合理情形,付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通讯员李荣霞郝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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