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犯罪分子向年轻人借银行卡帮助接收资金的事不在少数,很多人明知事不可为,却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意出借。近日,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罚并处罚金。
2023年3月初,王某某在明知个人银行账户不能出借、出售、出租的情况下,多次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密码、个人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流转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保德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通讯员冯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