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爱犬在宠物店洗澡发生意外

法院判决赔偿犬主人损失

  本报讯(记者王旻 通讯员赵俊萍 刘晓彤)毛先生将爱犬送到宠物店洗澡,半小时后被通知爱犬出现异样,经医院救治,爱犬还是不幸死亡。毛先生一纸诉状将宠物店告到法院。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宠物店赔偿毛先生损失。
  毛先生于2010年购买一只银狐犬,取名可可。2023年5月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毛先生将可可送至某宠物店洗澡。10时左右,宠物店通知毛先生,可可在洗澡中发生一些状况。毛先生赶到宠物店,发现可可全身湿透侧倒在水池中,呼吸困难并伴有抽搐现象。
  为准确判断病情,毛先生于当天下午紧急将可可送至某会诊中心做了核磁共振,检查结果为“急性小脑损伤”。毛先生随即将可可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抢救,5月10日,可可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爱犬死于非命,毛先生一纸诉状将某宠物店告上法庭,请求判定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1282.36元。
  在法庭审理阶段,某宠物店辩称,原告家狗的年龄已经大了且身体状况不好,原告隐瞒狗的真实情况,要求对狗的情况重新鉴定。
  2023年11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宠物店赔偿毛先生因狗死亡造成的损失费1000元、医疗费5589.36元、核磁共振检查费2500元、殡葬善后费1100元,共计10189.3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近日,太原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将银狐犬送至被告处洗澡受伤后死亡,没有证据显示银狐犬洗澡前身体状况异常或银狐犬摔倒系自身身体状况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原告的银狐犬已死亡并办理了火化等殡葬事宜的情形下,被告要求对银狐犬进行重新鉴定不能实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需要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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