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遛狗不牵绳 侵权要追责

忻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赔偿受害人12000余元

  对于养宠物的家庭来说,遛狗牵绳日益成为大家的共识,但也有个别人为图省事仍不牵绳。孰不知,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不,没牵绳的狗又闯祸了。
  小范是忻州市某小学的学生,一天晚上途经一个路口时,被闫某饲养的柯基犬追逐扑倒并咬伤,致小范双手手掌、手臂、大腿膝盖等6处受伤。事发当晚,闫某妻儿陪同小范母女前往忻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次日,小范在闫某儿子陪同下,在忻府区疾控中心诊治并注射狂犬疫苗1次。当日,小范还在忻州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皮肤擦伤,闫某共支付了三处医院的门诊费1652.5元。事发后,小范受到惊吓哭泣抽搐,一度精神恍惚。
  几天后,双方到派出所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小范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遭狗咬伤产生的误工费、陪护费、误课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让闫某支付其后续的治疗费用。
  忻府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闫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未给自己的宠物犬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证,也未给出户的狗拴上狗绳,未尽到宠物犬的管理义务,从而导致小范受伤,存在明显过错,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闫某赔偿小范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自己不赔偿小范损失。庭审中,闫某辩称当天有别的小孩逗弄了他的狗因此狗才追人,但是小范否认且闫某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小范主张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闫某表示小范没有住院所以不存在护理费一说。法院结合小范是12岁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其受伤后,即便不需住院也必定需要家长照顾护理,故按照小范母亲照顾护理的实际情况确定护理费是适当的,同时考虑到本次事件对孩子的心理、性格产生的冲击性与心理阴影的恢复周期较长,酌情确定的精神损失费也是适当的。关于小范提出的误课费,原审法院结合其在庭审中提交的支付学习班的费用凭证和记录予以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闫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忻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动物防护措施,外出时尽量避开高峰期、人员密集场所,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尽到监护责任,引导教育孩子不要随意挑逗、触摸、击打动物。法官呼吁:依法依规文明养犬,创建美丽和谐家园。

本报记者赵丽 通讯员李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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