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为何没有构成盗窃罪?

  张某将自己的挖机以申某的名义在某县煤矿作业,矿区规定机械离场时需名义人找公司开具出门证方可。申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挖机卖给任某。
  检察院以申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一审审理作出了申某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后经上诉审理、发回重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本案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书。
  山西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若榆车超超:申某在非法处置涉案挖机之前,其已以挖机管理人的名义在某公司管理、经营挖机,说明其在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的行为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该规定,申某的行为特征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指控申某犯盗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而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是否追究申某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行使。

冯妍蓉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4-03-01期

  • 第2024-02-29期

  • 第2024-02-28期

  • 第2024-02-27期

  • 第2024-02-26期

  • 第2024-02-23期

  • 第2024-02-22期

  • 第2024-02-21期

  • 第2024-02-20期

  • 第2024-02-19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