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樊某龙驾驶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转弯处时,车辆失控侧翻于路西边,致其受伤,车辆受损。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樊某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肱三头肌肌腱部分断裂,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复查费及交通费共计11935.39元。樊某龙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某保险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没有对其进行保险理赔。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樊某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其在单方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各项费用92910.39元。
右玉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受原告樊某龙的申请后,当即指派大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出庭应诉,就原告主张诉求的合法性发表代理意见。王斌表示,该案是一起事故车单方事故,事故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原告樊某龙是驾驶车辆的司机,属于被保险的范围,而且对应保险不计免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赔偿请求,故此,作为承保车上驾驶人责任保险的公司,应该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险责任。
对于该案误工费的计算,应该依据原告的实际收入为计算依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办法指引》相关标准计算。
经过法院判定,判决结果为:某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驾驶员)限额内赔偿樊某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5530.39元;驳回樊某龙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