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以司法之力护黄河安澜

忻州中院发布3起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黄河宁,天下平。2023年4月1日,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一年来,忻州市两级法院妥善审理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在保护“母亲河”上积极作为,交出了满意“答卷”。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3起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张某殿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殿承包已停止经营的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贵(另案处理)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得生产所用大量浓硫酸原料,并运来废稀土原料准备生产。2022年2月,张某殿委派李某(另案处理)作为负责人,委派王某清(另案处理)作为生产技术人员,开始在该化工公司场地内生产提炼稀土。3月,王某清让王某贵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大量强酸的工业废液,王某贵安排杨某刚(另案处理)和曹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液。3月下旬至5月,曹某联系刘某喜(另案处理)驾驶罐车倾倒废液,刘某喜驾驶罐车将废液向朱家川河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段直接倾倒十余次。5月下旬,杨某刚联系张某平(另案处理)代替刘某喜驾驶罐车倾倒废液,张某平驾驶罐车将废液向朱家川河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段直接倾倒十余次。其间,张某殿明知李某、王某清等人向朱家川河倾倒废液,并未加以制止而是予以默许。
  后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化工公司遗留下的厂房北侧的6个地埋池中、厂房内水泥池中的液态物质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氟化物浸出毒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厂房东侧水泥池中的液体物质为具有苯酚浸出毒性危险特征的废物。经鉴定,李某、王某清等人向保德县朱家川河河道内倾倒废酸液为141.96吨。
  【法院判决】:保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殿作为承包保德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提炼稀土的实际投资人,在明知生产出的废水含有危险废物又无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处理废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65元/吨承包他人,致使141.96吨废水直接倾倒入朱家川河,情节严重,该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殿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殿及家属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费118.77667万元缴纳至保德县收费管理局,并将该化工厂237.18吨遗留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张某殿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起因、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朱家川河属于黄河干流水系,系从山西西北部黄土地区流入黄河的较大支流之一。案涉人员向朱家川河河道内倾倒废酸液,严重污染了黄河流域。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对规范沿黄两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同时,裁判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促进案涉企业对遗留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既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深做实了对环境资源的实质修复。

李某亮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亮伙同李某喜以15万元的价格向任某飞(2019年去世)转租河曲县巡镇镇某村集体土地50余亩准备筹建驾校,同时吸纳张某全、张某义,时任该村村支书邬某欢、主任邬某林为股东。同年8月22日,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亮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开始调查。
  李某亮无视河曲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通知书,仍于2011年4月成立了河曲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6月21日,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向该村委会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驾校于6月25日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办理有关土地占用审批手续。2022年7月6日,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该驾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后经山西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河曲某驾校非法占用农业地面积46.9亩,其中耕地面积44.5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农村道路面积2.35亩;造成严重损毁面积15.43亩,其中耕地14.72亩,农村道路面积0.71亩。
  【法院判决】:河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74751元。
  【典型意义】:案涉所在地位于忻州市河曲县巡镇镇,该村沿黄河而筑,属于明朝在河曲境内修建的“九堡”之一。本案中,李某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46.9亩用于经营驾校,其中15.43亩造成严重损毁,该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黄河流域农用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对当地沿黄古村落改造也带来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为保护传统古村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两家单位涉环境污染
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其年度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为颗粒物280吨、二氧化硫700吨、氮氧化物1400吨。2021年6月9日6时至7时,该公司1#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氮氧化物浓度均值为65.4mg/Nm3,超过限值50mg/Nm3。2022年4月30日2时,2#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0.29倍。5月1日,2#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12时烟尘排放浓度超标0.1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1.34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9.04倍。5月27日17时,1#机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超标时长1小时,排放浓度超标0.77倍。针对以上短时间超过限值排放的行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分别以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予以处罚。该公司对行政处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相应的罚款、税款等处罚,并且当即进行了整改及内部处罚。后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依据上述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2022年,其1#机组实际排放二氧化硫35.86吨、氮氧化物274.25吨、烟尘37.65吨;2#机组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93吨、氮氧化物293.21吨、烟尘39.82吨,可以证实其三项应税大气污染物均未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在4次共4小时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后,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行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到“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的程度,故其诉求法院无法支持。某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已经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并且已经进行了技术整改和内部处罚,最大限度防止了超标准排放行为再度发生以及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但其仍应当加强管理,坚持创新,不断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遂依法驳回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河曲县处于晋陕蒙省区交界处,是黄河、长城“双龙相会”之地,素有“鸡鸣三省”之称。当地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不仅会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更会影响到相邻陕蒙两地的大气环境质量。本案中,人民法院广泛调研,多次研判,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合规生产,达到了自我监管、自我发现、自我预防的预设效果。另外,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等同,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存在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行为存在外还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通讯员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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