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减肥产品系“三无” 网上售卖被判刑

  朋友圈售卖三无“减肥神药”,该神药不仅不能减肥还有害健康。对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院如何认定?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21年年初,辛某通过微信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辛某在未办理任何资质证照,并明知购进的减肥产品系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向外销售。为了打开销路,辛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必懂瘦身小知识”“燃脂神器”“减肥届的扛把子”“月瘦10-40斤无效退款”等的图文推销该药品,并以每盒400元至60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9万余元。
  购买者焦某在收到产品后,发现减肥药包装简陋,且没有任何质量合格证、中文标签及说明,便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内含有西布曲明。焦某遂就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涉案减肥产品进行检测。经鉴定,涉案减肥产品中确含有药品成分西布曲明。2023年3月15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辛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服用后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被告人辛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8万余元。禁止被告人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如今,通过网络平台对产品进行推广的方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且影响甚广。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无法辨别真伪的特点和消费者追求方便快捷的心理,销售一些有毒有害产品。本案中,辛某因为贪图利益在朋友圈销售“三无”产品,最后承担了刑事责任,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含有害物质,只有依法依规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切勿盲目相信减肥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要购买“三无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减肥药时,一定要认准正规渠道和“国药准字”,前往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遵循专业医师的建议和指导。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报记者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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