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精神病患烧房屋 监护缺失应担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闯祸,受害人该找谁要说法?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患有精神疾病病人损害他人财物的案件,判决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张某某、郭某某夫妇二人居住于某小区601室,李某某居住于同小区602室,与张某某夫妇相邻而居。2021年8月11日1时许,张某某用扳手打碎李某某家的阳台玻璃,将汽油倒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上,用打火机在阳台点燃床单并放在木板上,连同木板从李某某家阳台扔进去,烧毁了李某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2021年12月9日,经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居住的案涉602室房屋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1888元。2018年10月22日,张某某办理精神三级残疾证。2021年12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发时,张某某的配偶郭某某未在场。事后,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配偶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
  郭某某陈述,2018年张某某办理了精神三级残疾证,2020年病情加重,结合2021年12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法院推定张某某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火烧李某某房屋,造成李某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受损,其行为构成对李某某的侵权。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郭某某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郭某某在事发时并未在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因此,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151888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通过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的重要性。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和社会都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照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追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通讯员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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