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和河岸的重要屏障。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加强资源保护,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尤为重要。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采河砂案。
2020年4月的某晚,姚某某伙同董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风陵渡镇古贤黄河滩河道内偷挖河砂三车共60余吨,董某某招呼装砂,姚某某负责运输和销售,后因所挖河砂含土过多,便将河砂倒在沟地。
案发后,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董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已于2023年3月被芮城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向芮城法院提起公诉。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芮城检察院又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某、董某某赔偿已盗采的60余吨河砂价值损失,约960元。
芮城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董某某自愿支付赔偿金960元。2023年8月5日,芮城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满后,经审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芮城法院于同年9月10日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对于被告人姚某某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通讯员杨博渊